塔吊操作規(guī)程
塔吊操作規(guī)程范本(一):
1.使用前,應檢查各金屬結構部件和外觀狀況完好,空載運轉時聲音正常,重載試驗制動可靠,各安全限位和保護裝置齊全完好,動作靈敏可靠,方可作業(yè)。
2.操作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步操作,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操作手柄歸零,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換向操作,力求平穩(wěn),嚴禁急開急停。
3.設備在運行中,如發(fā)現機械有異常狀況,應立即停機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進行運行。
4.唐山塔吊租賃嚴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yè),嚴禁以行程開關代替停車操作,嚴禁違章作業(yè)和擅離工作崗位或把機器交給他人駕駛。
5.裝運重物時,應先離開地面必須距離,檢查制動可靠后方可繼續(xù)進行。
6.堅持"十"不吊。作業(yè)完畢,應斷電鎖箱,搞好機械的"十字"作業(yè)工作。十不吊的資料如下:
。1)、斜吊不吊
。2)、超載不吊
。3)、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邊緣無防護措施不吊
。5)、吊物上站人不吊
。6)、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7)、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吊
。8)、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9)、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塔吊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
根據《建設部關于發(fā)布建設事業(yè)“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第659號),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規(guī)定:(一)下列三類塔吊,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⒈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機;⒉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機;⒊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機。(二)若塔吊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規(guī)定的,應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三)除整機外,塔吊主要承載結構件的報廢規(guī)定,應按照《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5144—2006)第4。7條:“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塔吊操作規(guī)程范本(二):
塔吊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塔吊作業(yè)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2、作業(yè)前,務必對工作現場周圍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狀況進行全面了解。
3、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到達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4、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lián)系辦法進行指揮。
5、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務必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6、塔吊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透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透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7、塔吊機械務必按規(guī)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狀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務必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jiān)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8、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掉電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9、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務必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0、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務必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0°。
11、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yè)。在大風、大雨過后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12、在起吊載荷到達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務必拴拉繩。
13、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14、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15、作業(yè)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塔吊操作規(guī)程范本(三):
一、塔吊務必驗收合格后方準掛牌使用。
二、操作人員務必持證上崗。主要用于檢測樣品的緊固程度以及其樣品某些部件的抗扭性能扭力測試儀確定樣品是否貼合扭力要求。
三、嚴禁操作人員酒后作業(yè)。
四、塔吊作業(yè)務必有專職操作工和地面指揮員,操作人員在得到明確的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作業(yè),開機前務必鳴笛示意。
五、塔吊務必在生產廠客規(guī)定的起重作業(yè)性能范圍內作業(yè),嚴禁超負荷運行。
六、塔吊嚴禁斜吊,嚴禁起吊不明重量的大件物品,嚴禁起吊埋入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品。
七、吊物上站人不準吊,嚴禁高空墜物。
八、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九、起吊物品務必捆扎牢靠,嚴禁起吊松散、零亂的物品,6S管理的作用是:提高效率,保證質量,使工作環(huán)境整潔有序,預防為主,保證安全。雨天作業(yè)應先試吊,華東地區(qū)最大的主機托管服務商;豐富的機房資源,優(yōu)質的網絡服務,是您主機托管的首選!證明制動系統(tǒng)安全可靠方可進行作業(yè)。
十、操作人員起吊前須檢查各限制器,需調整時要及時調整,嚴禁使用缺少安全裝置的塔吊。回轉、變幅、起升、行走機構要及時添加潤滑油。
十一、起重機工作時,風速應低于6級,遇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yè),行走式塔吊還應夾好夾軌器。
十二、塔吊晚間作業(yè),除塔吊本身照明外,工地現場也應保證良好的照明,否則嚴禁作業(yè)。
十三、塔吊作業(yè)完畢,吊鉤上嚴禁掛物,吊臂轉到順風方向,放松回轉制動器,吊鉤升至最高位置,小車停在起臂中部,依次切斷所有電源,只留塔帽和起重臂障礙紅燈示警,金融界黃金買賣掃描頻道為您帶給金市掃描,現貨黃金,紙黃金,黃金期貨,黃金期權等金市相關資料。鎖好司機室方可離機。
十四、司機室內禁止存放潤滑油、棉紗等易燃品。
塔吊操作規(guī)程范本(四):
1。塔吊操作人員務必經過嚴格訓練,了解塔吊的構造、性能、使用范圍,熟悉塔吊的保養(yǎng)和使用過程,還務必嚴格執(zhí)行塔吊的操作規(guī)程。
2。嚴禁超載作業(yè),司機務必按照本塔吊技術性能和起重性能表規(guī)定作業(yè)。
3。不得拉吊鉤到最大幅度以外去吊重物,即使在最大幅度以內,也不得斜拉吊重,務必是吊鉤垂直起吊,嚴禁起吊埋在地下,重量不清楚的重物。
4。在有反轉機構中,要反向時務必電機停止,慣性力消失后,方能開動方向開關運轉,嚴禁突然開動正反轉開關嚴禁回轉機構中回轉停止器當作停車制動器使用。
5。嚴格操作順序,如有快慢檔位的機構,務必從慢到快,停止時應由快到慢至停止,依次進行,嚴禁越檔操作。
6。司機在正式作業(yè)時,務必對各項安全裝置的可靠性進行檢查,絕對不允許在安全裝置不可靠狀態(tài)下作業(yè)。
7。塔吊上的所有安全裝置,務必經常檢查保養(yǎng)不得任意搬動和拆卸。
8。司機對塔吊電流,電壓進行檢查,在不滿足電流、電壓的狀況下,嚴禁作業(yè)。
9。對塔吊的各運轉部件要經常檢查,有問題應得到相應處理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塔吊操作規(guī)程范本(五):
塔吊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務必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與基坑持續(xù)必須安全距離。
(2)塔吊基礎土壤承載潛力務必嚴格按原廠使用規(guī)定或貼合:中型塔為8~12t/㎡、重型塔為12~16t/㎡。
(3)塔吊的拆裝務必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yè)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4)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yè)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zhí)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guī)程。
(5)風力到達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yè)。頂升前務必檢查液壓頂升系統(tǒng)各部件連接狀況。頂升時嚴禁回轉臂桿和其他作業(yè)。
(6)塔吊安裝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狀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關于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并應設立避雷裝置。
(8)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guī)定,自制撐桿應有設計計算書。
(9)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如限于現場條件,務必在線路旁作業(yè)時,務必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貼合規(guī)定。
(10)塔吊作業(yè)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作業(yè)前,務必對工作現場周圍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狀況進行全面了解。
(12)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到達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塔吊的指揮人員務必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務必持證上崗,作業(yè)時應嚴格執(zhí)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zhí)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lián)系辦法進行指揮。
(15)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務必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塔吊作業(yè)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透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透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塔吊機械務必按規(guī)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業(yè),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狀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務必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jiān)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掉電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F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務必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20)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wěn)、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務必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0°。
(21)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yè)。在雨雪過后或雨雪中作業(yè)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22)在起吊載荷到達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xù)起吊。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務必拴拉繩。
(23)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wěn),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作業(yè)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務必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yè)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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